完美体育建邦科技(837242):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2-12-15
 完美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第

  完美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17.2万 股,每股金额为一元,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6217.2万股,其他种类股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13.6万 股,每股金额为一元,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6213.6万股,其他种类股0 股。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 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 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体现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 诚实守信原则,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 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 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 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 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 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 网站、分析师说明会、完美体育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完美体育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 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 站、分析师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 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在分 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拒绝回答,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一百九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 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 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 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 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

  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完美体育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 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第二百〇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 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注: 由于增减条款, 本制度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鉴于《青岛建邦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1名激励对象因自愿离职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全部已获授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对上述 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6,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股本由原62,172,000股变更为62,136,000股,注册资本由原62,172,000元变更为62,136,000元。

  同时,为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对《公司章程》中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四)《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